认真学习、深入贯彻、严格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廉政准则》辅导学习网上宣讲 稿
1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这是党中央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好《廉政准则》,2月23日全国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深入贯彻,严格执行。
一、关于《廉政准则》的出台背景
1、历史之由来——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廉政制度建设或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创建之初,就十分重视并严格要求党政干部养成清廉从政的工作作风,且实行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措施。中央苏区时期,中央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反腐倡廉制度。例如:1930年颁发了《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1932年颁发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1933年12月中央工农检察部发布了《怎样检举贪污浪费的告示》。这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以及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运行,其成效是显著的,它使我们党战胜了国民党反动派频繁的军事“围剿”和严密的经济封锁,为巩固新生的红色政权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中央苏区时期所采取倡廉肃贪的做法,虽然是从当时的历史条件出发的,但它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永存的。
1949年3月5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所做的报告中指出:“敌人的武力是不能征服我们的,这一点已经得到了证明了。资产阶级的捧场则可能征服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衣炮弹面前要打败仗。夺取全国胜利,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他特别提醒全党,在革命取得胜利后,路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因此他向全党提出了两个“务必”,即“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1951年11月,中共河北省第三次代表会议揭露了刘青山、张子善的贪污罪行。次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举行公审大会,随后河北省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
1956年9月,邓小平明确提出,我们“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1957年4月,邓小平发表了《共产党要接受监督》的讲话。他多次指出,党处在执政地位,很容易产生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因此共产党应特别警惕,广泛地接受监督,否则就会犯大错误。邓小平还告诫全党说,我们党是执政党,大量的干部居于领导地位,“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同年,邓小平在西安干部会上,又再三强调要加强群众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监督。在各种形式的外部监督中,邓小平特别重视舆论监督,强调要充分发挥舆论正确批评的作用。
邓小平在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他要求“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1980年,邓小平第一次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理论勇气明确提出,党内存在腐败问题。
总的来说,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前,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虽然还不够系统,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规定,但中央的有关要求是非常明确的。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明确提出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程明显加快。从1993年至1997年1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先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31个不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8个不准”。为保证这些廉洁自律要求的贯彻落实,中央纪委还制定了6个配套规定。为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1997年3月,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随后,中央纪委又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办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也都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配套规定和具4体办法。1998年至十六大召开之前,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还就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限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时期,每年中央和中央纪委都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问题提出新的要求,并狠抓检查落实,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也更加系统、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强调“要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一时期,在贯彻实施试行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和中央纪委又先后对党政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48项廉洁从政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7项廉洁从业要求。随着新时期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为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修订《廉政准则(试行)》。2007年初,中央纪委即着手开展修订工作。
2、形势之必需——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反腐倡廉制度存在缺陷
当前,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可总结为两句话,第一句话是成效比较明显,第二句话是形势依然严峻。
成效比较明显具体体现在:
一是反腐力度加大。在查办大要案、深挖腐败分子、干部监督、治理商业贿赂、纠正不正之风等方面有进展。据中纪委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1-1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1318362件(次),初步核实违纪线索140828件,立案115420件,结案101893件,处分106626人;在受处分人员中,给予党纪处分85353人,给予政纪处分29718人;十六大以来高官落马几十名,09年仅省部级干部就有17名,王怀忠、郑莜萸被判死刑,陈良宇被开除党籍获刑18年。
二是人民群众在相当程度上是认可的。在全国15个省的民意调查显示,群众对反腐败工作成效的满意度达到64.4%,比2002年提高了16.2个百分点,群众对反腐败工作成效的认可度达87.4%,比2002年提高13.9个百分点,群众认为腐败现象的遏制度为79.5%,比2002年提高了10.4个百分点。
形势依然严峻具体体现在:
一是违纪案件影响恶劣。各级“一把手”问题比较突出,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手段隐蔽,涉案金额巨大,搞贷款、批地皮、拉工程项目谋取私利,低价买房或不过户提供房子、车子,道德败坏,作风堕落。
二是干部作风不正。违反科学发展观瞎指挥,造成重大损失,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作风霸道,独断专行,铺张浪费,败坏党风。
三是损害群众利益。在看病贵、上学难、征地损农、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表现比较突出。
当今腐败问题也出现了新动向和新特点。
一是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涛声依旧”,占经济类案件总数的30%以上,而且产业链长。
二是基层腐败“愈演愈烈”。
三是曲线敛财“花样翻新”。
四是贪财好色“如影随形”。
一些党员干部腐败行为屡屡发生,特别是一些中高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犯罪令人触目惊心,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形象、干部队伍的形象,严重削弱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动摇了党的群众基础。
我们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坚决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特别是一批高级官员的相继落马,让人们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感受到我们党整肃队伍、纯洁自身肌体的信心和力量。
但从另一方面看,这么多的违纪违法案件和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表明了现有的反腐倡廉制度还不健全,还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
一是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还存在制度空白,有些问题存在已久,但解决问题的制度没有及时建立,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
二是一些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过于原则宽泛,缺少具体实施措施;
三是一些制度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四是不少制度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存在着重制定、轻执行现象。
正因为如此,中央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1997年3月颁布)基础之上,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订形成了《廉政准则》,成就了又一部高质量、高层次的党内反腐倡廉法规。
3、修改之必要——《廉政准则》(试行)需要完善
《廉政准则》,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1997年3月,在总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近13年来,《廉政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时期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廉政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亟须修订:
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和中央纪委先后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廉政准则》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同时,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则》中,也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
二是吸收借鉴实践经验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其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廉政要求。
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批重要法规相继出台。通过修订,可以使《廉政准则》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
四是《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与监督部分比较单薄,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因此,中央批准的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的工作报告、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都明确提出,修订《廉政准则(试行)》。
为此,近年来,中纪委先后对中共中央、中央纪委颁布的有关廉政制度进行了清理,一共有91个不准,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弱点是政出多门,内容多,相对分散和零乱,不便于全面了解和记忆。从2008年开始,中纪委就组织班子进行集中研究,整理了205个文件(包括宪法、法律、党章等),对照国外相关条款,进行对比研究,以《廉政准则(试行)》为基础,结合新阶段、新形势、新要求,形成了《廉政准则》“转正”稿。2009年12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批准《廉政准则》。今年1月18日,中央发布实施。2月23日新华社授权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廉政准则》的地位和作用
贺国强同志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
1、《廉政准则》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一是效力等级高。按照法规的重要程度和效力等级,党内法规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七种。目前,我们党只有《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年2月29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和《廉政准则》两部准则。
二是适用对象重要。《廉政准则》的适用对象是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这些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主体、人民群众瞩目的焦点。他们是否能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效。
三是作为廉洁从政行为的基本规范,内容比较全面、系统。《廉政准则》基本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求的各个方面,既有正面的原则性要求,又有严格的禁止性规定;既有行为规范,又有明确的教育、监督、预防、惩治制度,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2、《廉政准则》的重要作用
(1)《廉政准则》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明确的自律标准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强化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领导干部抵御廉政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制定较为全面的行为规范,明确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使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及到具体廉洁从政问题时有所遵循。这样,在对违纪行为的处理上也能够避免“不教而诛”,增强责任追究的说服力和制度执行的权威性。《廉政准则》从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的要求。这些“不准”在重申和强调以往廉政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新情况新问题的政策界限、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为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
提出严格的廉政要求,既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一种约束,同时也是一种爱护。通过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和进行对照检查,可以使党员领导干部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对照《廉政准则》会得到一个什么样的评价;如果违反了规定,有可能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样,等于对领导干部提前打了招呼,有利于防患于未然,切实减少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2)《廉政准则》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措施
实践证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不能单靠恩想教育、靠个人的修养和觉悟自律,必须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针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惩治不到位”问题,一方面,《廉政准则》关于行为规范的规定,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提供了监督的标尺和依据,使各种监督主体在监督、评价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时能够“心中有数”。另一方面,《廉政准则》贯彻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实了实施与监督措施,从而使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的思路和方向更加明确;使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增强责任意识,形成领导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使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与相关的教育管理、监督制度的关系更加协调,为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落到实处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3)《廉政准则》为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工作抓手
《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廉政准则》的具体实施,既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又直接影响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其他重要工作。比如:开展以《廉政准则》为主要内容的廉洁从政教育,可以进一步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围绕提高《廉政准则》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建章立制,可以进一步拓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视野和领域;对照《廉政准则》提出的各项要求,检查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可以有力地促进预防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抓好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增强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形式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深挖细查一批案件,可以进一步加大惩治工作力度,等等。
(4)《廉政准则》有利于进一步树立党和国家的廉洁形象
《廉政准则》的规定,标准很高、要求很严,鲜明地表达了我们党廉政建设的主张,清楚地表明了我们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彰显了我们党和国家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绝不容忍腐败的决心和态度。当前,一些境内外敌对势力将消极腐败现象的存在作为攻击、抹黑我们党和政府的一个话题,通过各种渠道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其目的,就是妄图动摇广大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从而动摇广大群众对社会主义和共产党领导的信心。通过宣传教育,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能够从《廉敢准则》中了解和认识到我们的党不仅不允许领导干部有特殊利益,而且对他们有更多的约束和限制;认识到我们党有决心、有能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而增强对反腐败的信心;有利于在全社会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人们廉洁、守纪、公正的思想观念,促进各行各业形成风清气正的廉政文化氛围和廉洁从业环境。同时,《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还有利于在国际社会进一步树立我们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形象,促进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深入开展。
(5)《廉政准则》,不仅是党中央给党员领导干部戴上的“紧箍咒”,更是“安全网”。
一方面,《廉政准则》给党员领导干部戴上“紧箍咒”,目的是为了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近几年来,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政准则的行为屡屡发生,在某些地区和领域甚至呈愈发愈烈之势。如2009年我国在新一轮声势浩大的反腐风暴中,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3743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764人,其中有17位省部级高官先后“落马”,( 2009年“落马”的副部级以上官员名单: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原部长助理郑少东、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陈少勇、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证监会原副主席王益、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中共广东省深圳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许宗衡、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志刚、天津市市委原常委皮黔生、中国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原总经理康日新、中共浙江省委原常委、原纪检委书记王华元、广东省政协原主席、省委原副书记 陈绍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孙瑜、辽宁省人大原副主任宋勇、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副主席李堂堂、贵州省政协原主席 黄瑶、山东省政协原主席孙淑义)
据媒体报道,这17位省部级高官这一数字也足以刷新改革开放31年以来高级官员落马的年度纪录——据公开资料统计,2003年至2007年的5年间,共有35名副部级以上官员落马,年均7人,而2009年一年就有17位省部级高官落马。2009年这17位落马的省部级腐败高官的特点:一般学历高,且大多有基层经历;另一方面,落马贪官大多有情妇。
这些高官在一年内先后“落马”,足以说明我们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由于没有遵守廉洁从政的若干准则,走上了违纪违法甚至犯罪道路,这些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犯罪事实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
以前“试行”的《廉政准则》毕竟不是正式的准则,缺乏刚性;去掉“试行”二字使之“转正”,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我们有理由相信,它“转正”后,能够更加有效地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更有效地指导今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成为一部高质量、高层次的党内法规。
可以说《廉政准则》的发布实施,是给党员领导干部戴上了“紧箍咒”,只要一道道“咒语”不断念下去,必然会产生威慑、警示作用,从而使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达到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目的。
另一方面,给党员领导干部系上了一道道“安全网”。《廉政准则》共有52个“不准”,犹如52根带电的“高压线”,《廉政准则》就好像是增压器,可以说“危险”与“安全”同在。谁敢触碰,那就是“死亡线”;自觉遵守,那就是“安全网”。从某种意义上说,《廉政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惩处的同时,更重要的还是警示、教育和保护,最大程度地使党员领导干部少违纪违法甚至是不违纪违法。将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只要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就一定能够保证自己的“安全”。
三、关于《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
《廉政准则》,全文分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以及附则,共三章18条,3600多字。
总则部分分三段:
第一段阐述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四重一基本”,即为“重大政治任务”、“重要保障”、“重要内容”、“重要基础”和“基本要求”
第二段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五个必须”的原则要求,
第三段强调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分别从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明确了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主体和责任;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教育、管理、监督制度和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三章“附则”,规定了适用范围、解释单位等问题。
1、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六不准)
党员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大大小小的权力,权力和职务也必然带来一定的影响,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公众意见集中的问题之一,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影响,对每个领导干部都是重要考验。对此,《廉政准则》有哪些具体要求和规定呢?
《廉政准则》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六不准)
怎样理解《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以谋私利问题提出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作为肩负重要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不但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带头遵守《公务员法》,还要带头遵守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的特殊规定。
《廉政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上述规定,坚决杜绝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切实把精力用到履行职责、服务群众上来。
3、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八不准)
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这两条分别就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要求和规定,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坚决杜绝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杜绝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洁。
4、禁止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八不准)
领导干部的主要职责是出主意、用干部,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对党的事业关系极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特别重要的是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遵守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关键在党员领导干部,怎样把握《廉政准则》的相关规定?
廉政准则》第四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这些规定,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对待自身的进退留转,严守纪律、胸怀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和群众选择;另一方面,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正确处理对干部的选拔使用,发扬民主作风,公道正派用人,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为党和人民选好人用好人。
5、禁止为“身边人”谋取利益(八不准)
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是公职,权力是公权。一定要公私分明,坚持用权为公、用权为民,绝不允许以权谋私、公权私用。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为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等关系密切的“身边人”谋求利益的行为,《廉政准则》有哪些明确的要求?
《廉政准则》第五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6、禁止讲排场、比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党员领导干部作风)(五不准)
《廉政准则》第六条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7、禁止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五不准)
经济建设是全党的工作中心,也是国家的大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围绕这个中心和大局开展工作,但搞经济建设要按客观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办事,特别重要的一条,是领导干部不能直接干预和插手具体的市场经济活动。但是,从近些年暴露出的腐败案件中可见,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插手房地产开发等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并以此谋取私利等违规现象突出,《廉政准则》如何作出规定?
《廉政准则》第七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六不准)
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和生活作风,对党委和政府形象影响极大。领导干部作风不是小事,任何时候都绝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在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问题上,《廉政准则》提出了怎样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规定: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八个方面、52种行为说“不”,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稍加分析就可知道,领导干部之所以能够实施52种“不准”行为,其背后无一不是其政治角色所赋予的公共权力在提供基础,其本质就是利用公共权力进行寻租。
腐败不是权力活动的必然产物,但却是权力失去制约的直接结果。历史已经证明,无政府主义是要不得的,极权主义也是不行的,国家政府必须承担提供公共物品、增进公共利益等重要职责,行使公共权力处理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但是,公共权力必须由具体的公务人员来行使,特别是掌握最为关键的决策权领导干部,而权力本身又天然具有扩张性和腐蚀性,因此,公共权力目标的公益性和其行使的私人性一开始便具有内在的紧张关系。政治史也一再表明,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廉政准则》的52个“不准”,基本涵盖了领导干部公共权力运行中可能出现的权力“异化”现象,其实质就是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防止领导干部滥用权力。可以说,52个“不准”,不仅是对领导干部的政治纪律要求,更是其政治生活的从政伦理底线。
近年来,党中央加大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力度,查处了不少滥用权力、贪污腐化分子,特别是一批高级领导干部的落马,更使我们清晰地看到了党和国家打击腐败的决心。
四、关于《廉政准则》与《廉政准则》(试行)相比的创新点与特点
1、《廉政准则》与《廉政准则》(试行)之比较
《廉政准则》基本保留了《廉政准则(试行)》的总体框架结构,但对具体内容作了较大修改。
第一,《廉政准则》篇幅更长,条数更多,内容更丰富。《廉政准则》加上了“总则”一章,吸纳了试行版中200多字的前言的部分内容,扩充为500多字;共三段的“总则”,结构设计更加合理。
第二,廉政准则的核心内容增加。《廉政准则》(试行)在“廉洁从政规范”部分规定了“6类禁止、30个不准”。而《廉政准则》在该部分规定了“8类禁止、52个不准”。新增的两类禁止分别是:(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对保留的其他六类禁止行为作了补充和修定。
第三,意义更加重大。
一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大意义作了全面阐述。在第一段中先后出现“重要保障”、“重要内容”、“基本要求”、“重要基础”等表述,并赋予其新的内涵,使之与形势发展相适应,阐明了立法的前提、宗旨、指导原则,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作了全面阐述,涉及理想信念、宗旨意识、作用发挥、廉洁奉公、作风建设等方面,充分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新要求。
三是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指导思想作了全面阐述。总结了近年来开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坚持的方针、原则以及取得的重要经验,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指导思想,更具统领性、指导性、前瞻性和科学性,逻辑关系更为严密。
2、《廉政准则》与《廉政准则(试行)》相比的创新点
与《廉政准则(试行)》相比,《廉政准则》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廉政准则》除在总则中明确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廉政准则》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外,还在行为规范的设定以及实施与监督制度的设定上,始终注意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穿其中,并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特点加以突出和体现。
二是突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虽然我国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中较少使用利益冲突一词,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和大多数内容,在《廉政准则(试行)》及相关廉政要求中多有体现,如配偶子女从业的规定、任职和公务回避的规定、离退休后从业的规定等。《廉政准则》更加突出和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总则部分增加了“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原则性要求;第二条中增加了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规定更加全面;第五条中增加了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新增加的第七条规定了不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总的来说,《廉政准则》较为突出地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
三是强调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廉政准则(试行)》没有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要求,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廉政准则》专门增加了一条,即在第七条中针对五种比较典型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这样规定,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提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的重要意义。将近年来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写入廉政准则,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党的作风建设。因此,《廉政准则》第八条针对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六项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五是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由于《廉政准则》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的效力层次较高,其规定不宜过细,因此,从两方面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一是充实《廉政准则(试行)》第二章实施与监督部分。如,第十一条中规定,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监督制度,加强对本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中规定,将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拟在修订《〈廉政准则(试行)〉实施办法》时,设计更为具体的实施与监督制度。
3、《廉政准则》三大特点
一是坚持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廉政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规定的八条中,每一条都是先提出原则性的禁止规定,然后再分项。列出若干具体“不准”。原则性要求,是从党的性质和宗旨出发抽象、概括出来的;分项规定的若干“不准”,是根据实际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对原则性要求的具体化。
二是坚持从严要求和切实可行相统一
《廉政准则》坚持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从严要求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正面要求高。在“总则”部分对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根本宗旨、发挥表率作用、遵守党纪国法、正确行使权力、保持优良作风等方面提出了原则要求。这些要求内涵丰富,标准很高,党员领导干部要达到这些要求,必须经过长期的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达到的。
二是禁止性要求规定全面。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所列八条中每条的第一句话,对党员领导干部禁止从事的行为进行了全面的概括。这些要求,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主要方面,规范了与行使职权相关的基本领域,可以说在原则性要求的层面基本上没有留下“空白”或者“漏洞”。
三是具体要求严格明确。《廉政准则》对于许多重要问题的政策界限都作了明确规定,防止制度在执行中的“变通”或者“走样”。在坚持从严要求的同时,我们也注意了可行性的问题,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要求,保证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能够真正得到贯彻执行。
三是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统一
《廉政准则》在对新形势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明确要求的同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通过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等途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了治标和治本、惩治和预防、自律和他律的有机统一。这些年提出的规范和纪律不算少,为什么有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形成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长效机制。没有健全的长效机制,就会导致有些问题抓的时候有成效,但一松劲儿就反弹,长期来看治理效果不理想。针对这种情况,《廉政准则》明确了实施与监督的主体、责任,又规定了对违反准则的行为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可以采取组织处理等手段,目的就是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建立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长效机制,从小事管起抓起,发现小问题也要早提醒、早打招呼,避免出现问题一揭出来就达到很严重的程度,就要给重处分,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五、关于《廉政准则》的严格执行
1、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廉政准则》共分3章18条,提出了8个方面52个“不准”。这些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不仅涉及到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行为规范,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生活、家庭和社会交往等作出规定。可以说,规定清楚,要求明确,标准严格。
3、带头执行,自觉接受监督。《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恪守准则,作落实的表率。
首先要对照“不准”进行自查,看自身是否存在违反“不准”的行为。
其次要把《廉政准则》作为一面镜子,常常提醒,时时对照,入脑入心,升华境界,一切言论和行动要以《廉政准则》为准绳,绝不越雷池半步。
再次要自觉接受监督,时刻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置于“不准”的约束之下,置于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中,作接受监督的表率。
4、做到两个结合
一是“知”与“行”结合
《廉政准则》中的8个“禁止方面”和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浪费挥霍等干部作风问题,清晰划定了官员廉洁从政的“高压线”,也是挡在悬崖边上的一道坚固护栏堤防。可见《廉政准则》是对领导干部的一种关爱和保护。
二是“自律”与“他律”结合
《廉政准则》执行力、约束力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遵守,以“自律”作为基础。同时,还需要加强监督检查,辅以“他律”。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下,让党员领导干部不得不遵守《廉政准则》。对无视党的纪律,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要进行严肃查处。
结束语
总之,作为一名共产党的领导干部,要珍惜党和人民的培养、信任,珍惜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的机会,不论在八小时之内,还是八小时之外,不论在工作圈,还是生活圈、社交圈,都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以《廉政准则》为镜子,时刻对照、检点自己的工作和行为,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廉洁自律,稳得住心神,管得住手脚,抗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经得住考验,时刻记住法律与纪律的“高压线”,把握公与私的“警戒线”,以平和之心对“名”,以淡泊之心对“位”,以知足之心对“利”,以敬畏之心对“权”,自觉做到条件变了艰苦奋斗的作风不丢,环境变了吃苦耐劳的精神不减,时代变了甘于奉献的传统不变,共同为学院事业发展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