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学校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
3.党员、党组织及工作人员、行政单位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申诉;
4.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
5.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党委、校行政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件;
6.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二、受理依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处理流程
1、群众举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或者其他纪检机关转交办等形式收到举报材料。
2、受理流转:根据信访举报内容,确定受理,或者转交办其他有处理权限的党组织、职能部门。
3、调查处理:受理单位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4、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受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